在三千多年前,西周官方便施行了差异化的赊贷制,若是百姓赊买货物,则约定好付款日期,逾期需要支付百分之五的利息。若是商人借贷做生意,则收取百分之二十五的利息。

        《周礼》中记载:“民之贷者取息有至二十有五”。

        从借贷利息上来看,也可以看出重农抑商。

        汉代针对借款利率给了法律规定,在《汉书·货殖传》中记载:“农工商贾,大率岁万息二千。”即借一年期的一万铜钱,利息是两千铜钱。

        只是在两汉之间的王莽时期,官方修改了借贷利率,王莽规定月息为百分之三,看似很低,但转换为年利率,则高达百分之三十六。

        后来唐、宋时期,无论谁上台,官方放贷利率大致都遵循了汉制,即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北宋熙宁变法中,青苗法规定:百姓从官府借贷青苗钱的利息,“则二分(利息)者亦常平之中正也”。

        这只是官方的,至于民间的,借贷利率就更惊人了。如北宋初年,富人借给百姓的钱,利率高达百分之百,直接翻了一个跟头。

        宋太宗端拱年间朝廷下令:“有取富民谷麦资财,出息不得逾倍”。

        这个法令的颁布,便是为了遏制当时翻跟头的高利贷,若非这种现象很是寻常,影响恶劣,恐怕也不会引朝廷出手。

        元代,斡脱商人更是热衷于放高利贷。

        斡脱商人,即蒙古和元朝经营高利贷商业的官商,甚至还给借款利息起了个贴切的别名:“羊羔儿息”,敲骨吸髓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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