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日本对向苏修进行直接投资一直持小心谨慎态度,仅限于一些比较小型的项目,如建筑用木材加工、体育设施建设、水产品加工。

        到了1989年,美苏的关系开始缓和,苏修从巴统禁运名单中被解除。

        而苏修这边,根据1987年1月通过的《合资企业法》规定,同非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合资企业由自部长会议以下四级机关批准;外商出资比率不得超过49%,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苏方人士担任。

        合资企业在经营的头二年免缴利润所得税,以后税率为30%,利润汇往外国时按20%交税。

        1987年9月,苏修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在新的经营条件下完善对外经济活动的补充措施决定》,对《合资企业法》做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同非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有关部和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二是把合资企业“在经营的头两年免缴利润所得税”改为“自获得利润时起的头两年内可以免缴利润所得税”。

        1988年12月,部长会议又通过《关于进一步发展国营、合作社和其它社会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对外经济活动的决定》,对建立合资企业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重新规定,主要内容有:

        建立合资企业只需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出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商出资比例可以超过49%;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在远东地区建立的合资企业,自获得利润起的头三年免缴利润所得税,以后税率为10%。

        经过对《合资企业法》不断修改和补充,苏修关于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大大简化了建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对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特别是解决了苏修与外商经常争执的出资比例与董事长人选两个关键问题后,外商投资迅勐增加,甚至创造了一周之内登记成立合资企业5家的纪录。

        面对苏修优越的投资环境,地底下丰富的资源、能源,日本企业肯定不会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特别是南韩已经和苏修进行贸易合作,1989年贸易额7亿美元,1990年更是突破了1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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